为严格落实国家《医药代表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医药代表院内来访接待工作,营造清朗廉洁行医环境,现将有关管理要求公告如下:
自2026年8月1日起,医药代表来访前必须先在国家医药代表备案平台完成备案,未完成备案人员,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下称:本中心)一律不予接待。医务人员严禁未经备案、预约、审批的情况下,私自接待医药代表。
一、医药代表来访预约及接待流程
1. 本流程所指的医药代表是指经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聘用或者 授权,向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传递、沟通、反馈药品信息,协助合理使用药品,从事药品学术推广活动的从业人员。(履行合同义务、产品售后、维修服务等人员除外)。
2. 请医药代表提前至少5个工作日通过微信扫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医药代表来访预约申请二维码填写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资料,提交来访预约申请,并作出廉洁承诺。
3. 经过审批同意来访后的医药代表,请按照审批确定的时间、地点开展来访交流。每次接待原则上不超过3名医药代表,受访科室必须由2人或以上共同接待。
4. 来访结束后, 各医药代表在30分钟内离开,不得在本中心诊疗区域逗留。
二、医药代表行为规范
1.医药代表进入本中心必须在指定接待区域(一般为中心会议室或行政管理办公室等)进行访问。严禁在门诊诊室、候诊区、病房(含医生办公室、护士站)、手术室、检查室、治疗室、药房窗口、医院工作人员私人休息区域以及患者正在进行诊疗活动的任何区域等区域进行推广、交流或逗留。
2.严禁以任何方式收集或试图收集关于药品、高值耗材(如人工晶体、角膜接触镜、高端手术耗材等)的处方信息、使用数量以及患者隐私信息等敏感数据。
3.携带的样品、宣传资料、设备箱等,未经允许不得放置或派发。严禁进行虚假、误导性或未获批准的宣传。
4.严禁违背“九项准则”的各类行为,严禁未经批准私下约见医生、药师、护士、技师、采购人员、管理人员等。
5.严禁向中心工作人员赠送任何形式的财物、礼品等。
6.严禁冒充患者、家属或其他身份进入本中心进行推广活动。
医药代表如有违反以上行为,本人及公司将被纳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
三、违规处理
对医药代表及供应商的处理:
1.首次轻微违规:口头警告,记录在案,暂停其来访资格1~3个月。向其所属公司发出书面警告函。
2.一般违规:书面警告,暂停其来访资格3~6个月。向其所属公司发出严重警告函,要求公司加强内部管理。
3.严重违规(如干扰诊疗、试图统方、收集患者隐私信息等):立即终止活动,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禁止该代表本人1~3年内进入本中心。并可暂停所属公司停止向本中心供货3-6个月。
4.触及红线(如商业贿赂、明确统方、虚假宣传):立即终止活动,列入“不良记录企业名单”,禁止该代表本人进入本中心。向其所属公司发出警告函。对涉事公司的处理:立即终止活动,并永久禁止该代表进入本中心。将涉事代表及公司列入中心“黑名单”,终止与其公司的一切业务合作(含现有合同)。视情节严重程度,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市场监管等部门报告,严重者向司法机关举报。
5.多次违规及其他特殊情形则交由本中心行风建设工作小组讨论决定对医药代表及供应商的处理。
中山大学中山眼科中心
2026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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